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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西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林区防火制度,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森林防火期内,西宁市范围内的所有林区实施封山防火,林区及林区边缘200米范围内,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废弃物料等生产用火行为;严禁上坟烧纸、点香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烧火取暖及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梗或其它引火物。确需在林区内进行施工、爆破、计划烧除等生产性用火和进行军事演练,必须报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
三、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镇、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国有林场、南北两山绿化区、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所经营管理的林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火情监控,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四、在林区内进行旅游、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应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服从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和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森林防火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扑救;扑火过程中,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参与扑救。
五、所有进入林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管理,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防火安全教育。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森林防火条例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西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6年10月1日

 

进入防火期以来,我市天气干旱少雪、风大物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升高,加之春节、春分、清明将至,上坟祭祖的人员骤增,森林防火工作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全市重点林区、国有林场全面实施封山防火,禁止一切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林区。因生产、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焚烧田埂、荒草;禁止在林区内和周边烧火积肥;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点焚香烛、钱纸、燃放鞭炮、烧火取暖;禁止炼山等野外用火。
三、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绿化单位、国有林场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教育群众安全用火,按相关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祭祀,大力倡导植树祭祖、献花祭祖等文明新风。
四、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负责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门力量,对森林防火区进行督导检查,排查隐患。要切实加强对林区墓地的管理,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地点和重点防火部位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员做好防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不得瞒报和迟漏报。
五、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发生森林火灾,凡接到扑火命令的各专业、半专业和应急扑火队及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组织扑救,确保早发现、早扑灭。扑救森林火灾要科学安全组织,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六、各级森林防火部门、有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职责,拒不履行职责或未按要求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理。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活动,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违反相关法规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0971-6301441
城东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8178704
城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8232704
城西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6117296
城北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5511246
东川工业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8805172
大通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2722017       
湟中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2230458       
湟源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       0971-2434119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2017年1月22